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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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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底层大模型到各种端到端AI产品,AI技术应用为京东618提供扎实的助力。今年京东618期间的大模型调用量相较去年京东11.11增长130%,超过1.4万个智能体和数字员工在京东上岗工作。超100万京东商家正在使用京小智服务客户,1.7万京东商家使用京东数字人直播带货。京东Joy Inside,将AI交互能力接入元萝卜、众擎、云深处等众多机器人及玩具,成为消费者购买硬件产品的一大吸引力。京东零售XR创新团队也首次将“京东立影-裸眼3D广告”、3D智能居家搭配工具“立影-美家”、“立影-3D直播”等创新3D内容产品应用于多个品类或场景,在行业中率先开启“3D信息流时代”,为品牌带来新的增长空间;用户则通过手机屏幕即可获得如同近在眼前的逼真观感和全感官互动,让购物像玩游戏般生动呈现。

  今年618期间,京东MALL启动了北京南三环店、北京双井店、深圳首店、武汉光谷店和太原长风街店的营业,合肥超体全面升级为合肥京东 MALL,其中北京双井店开业前两日客流破10万人次。截至6月15日,京东养车门店服务订单量同比增长115%,京东汽车车险业务成交订单同比增长110%,京东汽车救援业务成交用户数同比增长36倍。6月18日,京东旗下首个餐饮实体基础设施品牌“七鲜美食MALL”首店于哈尔滨正式开业,同步入驻京东外卖,也是国内首个实现100%后厨直播的美食MALL,为消费者提供“品质堂食+品质外卖”线上线下联动服务。

  同时,今年618京东在境外市场取得亮眼表现。作为京东全面布局香港后迎来的首场京东618,在买贵就赔、自营家电一件包邮、自提免运费等一系列补贴和优质服务加持下,成交额同比增长超100%。京东全球售海外直邮网络覆盖全球37个国家和地区,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十大海外站点千万自营商品均支持包邮,订单量同比增长239%,休食与美妆类商品成交额同比增长达数十倍。京东欧洲零售业务已覆盖25个国家,并已在英国提供当日和次日达服务,让欧洲消费者也能享受“又好又便宜”的购物体验。

  关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也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办法,确保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施工。商品房预售资金在形式上为开发商所有,但该资金在用途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监管。人民法院能否保全或执行开发商收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也有不同。按照江门中院在异议裁定中查明的事实,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款账户受到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的双重监管,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使用该项目商品房预售款时,必须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并且使用预售房款,只能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因此,鉴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担负着优先保障开发项目、促进在建工程如期竣工、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核心功能,人民法院对于该账户的保全、执行,相对于普通账户,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在保全阶段,保全人若申请提出保全被保全人的商品房预售款账户,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在建工程施工情况、建筑材料购买情况、工人工资支付以及税费支付等情况作出严格审查,在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方可采取保全措施,且尽量不采取全部冻结账户资金的方式。即使是在执行阶段,也应在设立该账户的目的已经实现后,或账户资金满足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之外的部分,可采取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东营中院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是否正确。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也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够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人民法院能否执行开发商收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担负着优先保障开发项目、促进在建工程如期竣工、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等功能,人民法院对于该账户的执行,相对于普通账户,应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本案中,东营中院依据东营市东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的情况说明,裁定解除对监管账户存款663.30万元的冻结,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无不当。对于监管账户剩余存款,应在设立该账户的目的已经实现后或账户资金满足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之外还有剩余,方可采取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人民法院能否冻结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实行占有即所有原则。购房者将购房款存入开发商指定的账户后,该账户内的资金即属于开发商所有。由于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属于期房,对于购房者而言,具有比较大的风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013年3月26日,***以《***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够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茂林房地产公司在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为茂林华府天地项目第10#幢(楼),第6#幢(楼),第8#、11#幢(楼)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内资金系被执行人茂林房地产公司预售房产所得,应优先支付该房产所在工程建设,如不及时支付,将无法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目前,因茂林房地产公司拖欠施工方工程款,该工程已处于停工状态。因此,对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予以解封,保障众多普通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施工建设,是符合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和***有关通知精神的。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人民法院能否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根据齐河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济南中院冻结的发林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齐河县支行的×××64账户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实行占有即所有原则。购房者将购房款存入开发商指定的账户后,该账户内的资金即属于开发商所有。但由于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属于期房,对于购房者而言,具有较大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013年3月,《***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13]17号)亦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够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对于本案所涉普通债权的执行,应当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关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规定,在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可冻结监管账户的相应款项,即涉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虽然可以对相应款项予以冻结,但不得影响该监管账户所涉建设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不得影响涉案工程建设资金的及时发放。

  关于案涉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的问题,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采用占有即所有原则。购房者将购房款存入开发商指定的账户后,该账户内的资金即属于开发商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够用于工程建设,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就普通债权的执行而言,应当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关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规定,在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可冻结监管账户的相应款项;在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充足的前提下,或者待工程竣工后,依债权性质依法执行。本案中,《汉中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约定的商品房初始登记已完成,监管协议终止条件已成就。目前,在既没有其他优先受偿权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复议申请人也未提供建设工程优先债权证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裁定扣划复议申请人名下案涉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并无不当。在扣划实施中,优先受偿权人可向执行法院主张权利,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处理。故复议申请人的该项复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一审铜陵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解除对涉案七个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由于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属于期房,对于购房者而言,具有很大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013年2月26日发布的《***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13]17号)要求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本案中,资金监管部门、开户行和铜陵滨江公司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签订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涉案的七个银行账户为“雍江壹号院”“丹凤花园”项目各楼盘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本案执行中,是否冻结涉案监管账户内的存款,应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规定、项目的施工进度,以及监管资金额度使用等情况,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对于为“雍江壹号院”1号、2号、3号楼,“雍江壹号院”6号、10号楼开立的两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于累计拨付金额已达监管总额,且“雍江壹号院”1号、2号、3号楼已竣工验收,异议人请求解除对账户内资金冻结措施,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其余五个监管账户,依现阶段查明的情况,无法确保在扣除本案冻结资金后工程建设资金充足,建设工程施工可正常进行。并且,执行法院已诉前保全了被执行人二百余套在建房屋,执行程序中可依法处置,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故对涉案其他五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应予解除。异议人铜陵滨江公司异议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对于铜陵滨江公司提出的超标的查封问题,因诉前保全中法院预查封的为在建工程,其价值未经评估,且对其价值预估应考虑后续投入、财产处置降价等因素,对异议人提出查封财产超过执行标的额的主张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铜陵中院依(2020)皖07执74号之二、(2020)皖07执74号之四、(2020)皖07执74号之六、(2020)皖07执74号之九、(2020)皖07执74号之十执行裁定,对铜陵滨江公司开立的农业银行铜陵开发区支行12×××01账户、12×××41账户,建设银行铜陵住房建筑业支行54433_1账户、34×××22_1账户、34×××88_1账户内存款的冻结。二、驳回铜陵滨江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二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执行法院裁定解除冻结案涉五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存款的执行措施是否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也要求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本案中,北京城建集团要求冻结铜陵滨江公司的七个银行监管账户均为“雍江壹号院”“丹凤花园”项目各楼盘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应当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北京城建集团不是冻结的七个监管账户对应工程的施工方。“雍江壹号院”1号、2号、3号楼,“雍江壹号院”6号、10号楼开立的两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即农业银行铜陵开发区支行12×××27账户和建设银行铜陵住房建筑业支行建行34×××56_1账户,累计拨付金额已达预售资金监管总额,而其他五个监管账户对应的工程建设尚未竣工,案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建设项目的施工,如果不及时支付,将无法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基于上述事实,并综合考虑执行法院已诉前保全了铜陵滨江公司200余套在建房屋,在本案复议审查期间,铜陵滨江公司仍有191套房屋处于被查封状态,房屋备案总价为158445222元,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基本可以得到保障,铜陵中院对案涉其他五个尚未超过预售资金监管总额的监管账户解除冻结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铜陵中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复议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的复议申请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2016)712号《关于请协商、研究商品房预售款项目可否用于偿还公司股东个人债务的有关问题的复函》精神,商品房预售款性质上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工程建设,其立法本意主要是为防止开发商将商品房预售款挪作他用,该款应优先用于在建工程建设,以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故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内资金不宜执行。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复议申请人东陆公司称第三人景泰公司存在将商品房预售金之外的收入存入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内,以规避执行的情形,执行法院应查明该情形是否存在,并在查明此基本事实的前提下,再确定执行机构能否采取强制措施。唐山中院在未查清账户内资金性质的情况下,即以(2018)冀02执异1067号异议裁定撤销执行机构对第三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冻结措施,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其结论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学生活动中,学生干部队伍无时无刻不体现着方向标的作用。在日常管理中,我们将以思想作风建设为突破口,继续加强团干培训在思想理论教育方面的积极作用,号召广大团学干部加强学习,丰富内涵,提升素养。各部门在日常例会中更要安排时间认真学习与工作相关的团务知识及上级文件精神,吸纳先进的思想意识和工作方法,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同时,以编订完善《共青团工作手册》为契机,严格干部考核制度,增强各项制度对干部行为作风的约束力,努力建设一支“工作能力强、道德素质高”的团学干部队伍,真正意义上的发挥“方向标”的作用。作为一名合格的团学干部,一名合格的学生代表,我们必须自觉的加强锻炼,努力自省,闻过即改,始终坚持品行如一,浩然正气,才能一心为众,奋斗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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